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昆明海关丨关于印发《“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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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


为落实《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规范核定“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制定本办法。

一、研发机构的类型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州(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以下简称省级、州(市)级科研院所)。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省级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三)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含培育对象):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云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含培育对象)还应符合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四)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含培育对象)。

二、核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省级、州(市)级科研院所,核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初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和昆明海关核定名单。

(二)省级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核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初核后报省科技厅,同时提交本单位近3年研发投入情况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昆明海关核定名单。

(三)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含培育对象),应向省科技厅提出核定申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交本单位近3年研发投入情况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昆明海关核定名单。

(四)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含培育对象),核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昆明海关核定名单。

三、日常管理

(一)省科技厅应将牵头核定的享惠主体名单函告昆明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相关享惠主体。函告海关的享惠主体名单应注明批次和有效期限,其中第一批次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批次的名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享惠主体,应将其依托单位一并函告,依托多家单位共同建设的,应将所有依托单位予以函告。

(二)享惠主体可持核定结果通知、法人登记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享惠主体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主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昆明海关(核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四)省科技厅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核定的名单和截至上一年底有效的名单报送科技部。

(五)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有效期限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6年8月3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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